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1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