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