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