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