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第一章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