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