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