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编 汇票 第一章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章 第一编 汇票 第一章 汇票的开立和格式 第一条 汇票应包含下列内容: 第二条 欠缺前条所载任何要求的票据,无汇票效力,但下列各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三条 汇票得开立为付给出票人的指定人。 第四条 汇票得在第三人的住所付款,此第三人的住所,可以在受票人的所在地或其他地点。 第五条 凡汇票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者,出票人得就应付的金额规定附加利息。至于任何其他汇票,此项规定视为无记载。 第六条 凡汇票应付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表示者,如有任何差异,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应付金额。 第七条 如汇票上有无承担责任能力的人签名,或伪造的签名,或虚拟的人签名,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不能使签名人或被代签的人承担义务的签名,其他签名人应负之责仍然有效。 第八条 任何无权代表他人签名而在汇票上代签名之人,应作为当事人对汇票自行负责,如该人付款,即与其所声称代表的人具有同样权利。此项规则同样适用于逾越权限的代表。 第九条 出票人保证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第十条 签发记载不全的汇票,如不按原订合约补全者,不得因未遵守该合约以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恶意或严重过失取得汇票者除外。 第一编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