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凡汇票为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者,出票人得就应付的金额规定附加利息。至于任何其他汇票,此项规定视为无记载。

利率应在汇票上表明;如未表明,上述规定视为无记载。

除表明其他日期外,利息自出票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