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八条 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第十一条 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水闸安全鉴定审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应由水闸主管部门的代表、水闸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四条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汇总所管辖的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