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在鉴定组织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按有关规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测,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工程存在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其他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