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十四条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十四条 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汇总所管辖的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