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十二条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十二条 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