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建设单位,以下同)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但主体工程不得肢解。招标内容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说明。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若需要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标底应参照国家现行定额和市场参考价格计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调整概算之内。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