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但主体工程不得肢解。招标内容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说明。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