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确定招标方式;

编制招标文件;

将招标文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接收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对提出申请或应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将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