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确定招标方式;
编制招标文件;
将招标文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接收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对提出申请或应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将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