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或者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

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的需要;

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报建手续;

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