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水质监测安全管理制度。水质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化运行。 第十七条 水质监测机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水质监测机构应当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助设施设备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 第十八条 水质监测机构实验室安全包括实验室布局与警示标识等环境安全、用水用电和消防安全、压缩气体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化学品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等。实验室应当建立和保存安全… 第十九条 野外作业安全包括野外采样安全、现场监测安全和水质自动监测站安全等。野外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涉水、冰上、桥梁和缆道作业,安全驾驶船只和车辆,对监测船、… 第二十条 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开展数据资料产生和收集、存储和使用等全流程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手段,保障数据和资料安全。 第二十一条 发生水质监测安全事故,水质监测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要求第一时间报告,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事故危害。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