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水质监测安全事故,水质监测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要求第一时间报告,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事故危害。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或参与事故调查,依据规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