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水质监测机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水质监测机构应当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助设施设备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