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