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埋设管线,设置障碍物,设置渔具、锚锭、锚链,在水尺(桩)上栓系牲畜;

网箱养殖,水生植物种植,烧荒、烧窑、熏肥;

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