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 第七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使用水文通信设施进行与水文监测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