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