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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水政监察制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或“中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佩戴“中国水政”或“中国水保监督”胸章和“中华人民共…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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