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