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