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