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