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