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实行预算执行考核通报制度。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水利部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执行督导整改制度。二级预算单位月度考核、季度考核结果低于90分的,水利部对其进行督导约谈。被督导约谈的二级预算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水利部… 第十八条 实行预算执行考核结果与预算挂钩制度。 第十九条 具体挂钩措施为: 第二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与二级预算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挂钩制度。将年度考核得分不低于85分,作为二级预算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