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执行督导整改制度。二级预算单位月度考核、季度考核结果低于90分的,水利部对其进行督导约谈。被督导约谈的二级预算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水利部;逾期未报整改措施的,扣2分,记入下一月度、季度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