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关注名单”,是指存在较重不良行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重点关注名单”对象的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重点关注名单”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水利建… 第二十四条 “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至2年。已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1年。 第二十五条 “重点关注名单”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日期、公开期限和信用评价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限结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关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