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根据量化计分标准自动扣分,并将结果推送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评价机构。

责任追究扣分标准如下:

责令整改扣0.2分/次;

约谈扣1分/次;

停工整改扣1.5分/次;

通报批评扣2.5分/次;

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继续执行合同的扣3分/次,作出建议解除合同后已解除合同的扣4分/次。

行政处罚扣分标准如下:

警告扣2.5分/次;

罚款扣3分/次(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罚款的扣5分/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扣3.5分/次;

责令停产停业(含停业整顿)扣4分/次;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扣5分/次;

降低资质等级扣8分/次。

司法判决扣分标准如下:

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5分/次;

受到刑事处罚的扣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被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再量化计分,有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撤销许可证、执照或者资质证书的,参照吊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