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 第二十条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程等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飞检、暗访、考核、稽察、巡查、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判决为依据,制定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标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