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重点关注名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重点关注名单”对象的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重点关注名单”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认定为“重点关注名单”对象的,认定单位应予以告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