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约谈… 第十四条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是水利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共享、使用的统一平台,应加快与“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水利部“互联网+监管”平台的… 第十五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良好行为、级别、认定时间和认定单位等。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长期公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 第十七条 公开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依据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原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或采集单位应自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变更或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或撤销情况逐级报送至全国… 第十八条 出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