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良好行为、级别、认定时间和认定单位等。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被公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一并进行公开。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被公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等,一并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