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公开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依据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原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认定或采集单位应自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变更或撤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或撤销情况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应及时调整或取消相关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