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出现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申请信用修复。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认定单位审核通过后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决定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应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取消对相关信息的公开。

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