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