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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事故等级和报告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第八条 发现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和相关事故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进行拍照、录像,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因事故救援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 第九条 质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在质量事故发现2小时内,向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项目法人和相关事故单位做好现场处置等相关工作,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等级,并按照以下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当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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