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指导项目法人和相关事故单位做好现场处置等相关工作,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等级,并按照以下规定逐级上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逐级报告至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初步判断为较大质量事故的,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流域管理机构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