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等级、建设地点、主要功能、批复工期,项目法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电话;

质量事故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工程部位、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估算事故等级。主要包括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事故等级;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