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6个月以上;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15日以上1个月以下的事故。

不构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处理。

前款所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事故处理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工等直接费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