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按照…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贿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10万元的罚…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1…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四十条 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依法给予监理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信用监管,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信息,依照有…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