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监理单位的贿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