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而未实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