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的;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