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信用监管,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记入其信用记录。